诉讼代表人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诉讼当事人,另一方面他又是代表人。这诉讼代表人是诉讼代表人的一种特点,也是其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所在。具体来讲,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有以下几点区别:(1)由于诉讼代表人是本案当事人,因此他与本案的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诉讼代理人不是本案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结果没有利害关系。(2)诉讼代表人实施诉讼行为,不仅是为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利益,也是为自己的利益。诉讼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是为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利益。(3)诉讼代表人在人数不确定的情况下,是由部分当事人推选出的,即由部分当事人授权,但其实施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利害关系人有效。诉讼代理人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必须有全体被代理人的授权。
共同诉讼代表人推选书
我们共同推选×、×为我方参加诉讼的代表人,其诉讼行为对全体推选人/单位发生效力。特此证明。
附: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推选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制定,供共同诉讼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用。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4.代表人为二至五人。5.本推选书由推选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后递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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