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同于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指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一般来说,没有特别约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股权转让的效力是指股权实际转让发生的时间问题,即受让人取得股东身份的时间问题,即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只有在双方适当履行的情况下,股权转让才能实现。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者无效的,股权转让无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仅决定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取决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股权的实际转让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转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将股权交付受让人,也可以一方或者双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绝交付股权、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这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但尚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人有权要求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转让人有权要求协助履行和违约赔偿。公平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对于一个具有良好的产权结构和经营效果的公司来说,股权转让意味着更多的利益。相反,这意味着更多的风险和责任,特别是当股东出资不到位和/或公司资本不负债时,为履行股权转让合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将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具体表现为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公司股权转让事实和要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向。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转让点,从通知完成之日起计算。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新股东处分其股权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新股东自称为公司股东的,应当以公司发给他的股票或者出资证明书或者股东名册登记为证据。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受让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人支付转让金,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资证明书的编号股东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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