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日常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3-05-29 10:34:05 14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

自我省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以来,环保检验机构快速发展,环保检验工作逐步得到百姓认可,社会关注度、认可度快速提升,但环保检验机构日常管理及检测中存在的问题也正逐渐显现。为进一步做好环保检验机构的建设及日常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做好检测站建设、初审等委托的前期工作

目前,我省大部分市、县(市)都已建成机动车环保检测线,且已基本满足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需求。从8月1日起,如需新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市(地)环境保护部门务必要认真研究该地区新建环保检验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2010〕65号)要求的检测线检测量及环保检验机构覆盖径对新建站进行前期审核。所有新建机动车环检机构在建设前,必须填写《黑龙江省机动车环检机构建设申请备案表(见附表1)并报省环境保护厅。考虑我省环保检验机构既有实际情况及我省管理需求,我省地级市原则上按照该指南要求进行建设及发展,县级城市从管理需求、行业发展和便民需要等出发,可委托超过1家的环保检验机构,但对机动车保有量低于2万台,且年检量低于6000台的县级城市原则上不再委托第2家。

二、加强对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随着环保检验机构的快速发展及环保检验工作的全面展开,机动车环保检验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百姓关注、媒体关注的热点。近期出现了多起纪检查封、媒体曝光事件,暴露出部分市(地)机动车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管理缺失、派驻人员作用欠缺等问题。各市(地)务必高度重视已显露的问题及苗头,尽快对辖区内环保检验机构的当前及历史检测情况、当前运用的检测程序、设备完好状况以及日常管理等进行一次半年督查,对管理混乱以及操作不规范,不按规定的检测方法、标准进行检测、收费的环保检验机构进行停业整改。对派驻人员要加强培训,提高业务能力,明确职责,增强责任心,确保按政策规定、按标准要求开展业务。

三、及时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及违规通报和处理

各市(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管理办法(黑环发〔2012〕113号)要求,认真如实按期呈报年度报告。我厅将结合监督抽查、委托审核、媒体曝光以及纪检介入中发现的问题,对环保检验机构的检测问题及其环境保护局的监管问题在半年和年底进行全省通报。对问题较为严重或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或取消委托。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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