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生产者或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添加有害成分或者掺入劣质元素、以假冒真的行为存在,或通过以稍差质量的商品替代优质产品的行为来欺骗消费者的,将被勒令立即终止此类销售活动,同时对违法销售出去的相关产品进行全面没收,并处以违法销售产品价值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已经获取的违法所得,也将予以全额没收;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还可能面临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而对于构成犯罪的情况,则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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