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达成的协议,对于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事项所设定的时间期限。
2.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交易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情况下,自房屋实际交付并投入使用之日开始计算,此期限规定为90个自然日内。
3.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为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则自该合同正式签署生效之日算起,同样为期90天。此外,若合同中未对违约金或损失金额作出明确约定时,因此类情形导致的经济赔偿可根据已支付的总购房款进行相应计算。
《民法典》第十五条根据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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