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今施行之相关律例的规定,当被告人反诉以后,身为原告诉讼的一方应当针对对方所提交的反诉诉状以及相应的证据,给出有力的辩护和反驳的证据,以此来积极地参与这场诉讼。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被告人有权向原告方提出反诉的申请。所谓的反诉,即是指在已经开始进行的民事诉讼程序当中,原本诉的被告一方向原诉的原告转变为主告,并提出与其本诉的诉讼标的存在密切关联的诉讼请求。举例来说,假设甲对乙提起了诉讼,要求乙承担因其行为造成自己受伤所需支付的医疗费用。在诉讼的过程中,乙则提出了诉讼请求,要求甲赔偿在同一起打架事件中甲对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乙产生的医疗费用。那么,乙对甲提出的这一诉讼请求,便构成了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被告有权提起反诉。提出反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起的,本诉尚未提起,或者本诉已经审理终结,不能提出反诉。
2、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与本诉的当事人相同,只是他们之间的诉讼地位互换而已。
3、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者诉讼理由必须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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