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取保候审的具体程序概述如下:
首先,应当由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负责批准和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有关机关提出撤销该项强制措施的请求;
其次,在收到解除取保候审的申请后,相关司法机关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仔细审查;
最后,如果审查通过,则案件承办人应撰写《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经过办案单位的严格审查并获得批准后,办案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从而完成整个取消取保候审的法律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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