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审核,收取复印件一份)。
2.招拍挂文件(原件审核,收取复印件一份)。
3.国有土地成交确认书(原件审核,收取复印件一份)。
4.纳税人的相关身份证明(备注一)。
5.其他需缴纳契税的情况及其需提供的材料(备注二)。
6.其它确认计税金额的相关材料。
(二)以协议方式及原划拨地补办出让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报书(原件审核,收取复印件一份)。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审核,收取复印件一份)。
3.土地评估报告(原件一份)。
4.纳税人的相关身份证明(备注一)。
5.其他需缴纳契税的情况及其需提供的材料(备注二)。
6.其它确认计税金额的相关材料。
(三)因规划调整等情况需补缴出让金的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原件审核,收取复印件一份)。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审核,收取复印件一份)。
3.该土地上手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
4.纳税人的相关身份证明(备注一)。
5.其他需缴纳契税的情况及其需提供的材料(备注二)。
6.其它确认计税金额的相关材料。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1.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或合同(原件审核,收取复印件一份)。
2.原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一份)。
3.该土地上手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
4.土地评估报告(原件一份)。
5.纳税人的相关身份证明(备注一)。
6.其它确认计税金额的相关材料。
三、投资入股:
1.投资入股协议(原件审核,收取复印件一份)。
2.验资报告(原件审核,收取复印件一份)。
3.土地评估报告(原件一份)。
4.纳税人的相关身份证明(备注一)。
5.其它确认计税金额的相关材料。
备注一:
纳税人的相关身份证明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备注二:
1.经营性用地如发生土地拆迁、市政道路修建、园林绿化等费用,属于契税计税金额的范围,需缴纳相应契税,并提供相关资料。
2.住宅类用地缴纳的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属于契税计税金额的范围,需缴纳相应契税。在出让合同中未明确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而是通过与国土部门签订补充合同明确的,需同时提供原合同和补充合同。如自建学校,需提供自建学校的建造成本,该金额计入契税计税金额中,因特殊原因延迟缴纳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因规划调整等情况需补缴出让金的,应缴纳契税,需提供与国土部门签订的补充合同及该土地上手契税完税凭证票。
4.根据合政办[2007]9号文件规定,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工业用地项目出让价格不低于25.6万元/亩。如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土地前期开发工作,最低价不低于15.36万元/亩,须提供区政府出具(或开发园区管委会出具加盖区级行政公章)的企业自行完成土地前期开发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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