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特征
时间:2023-02-04 19:28:04 4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直接求偿权的代位,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让。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保险代位求偿权应由事故发生地管辖。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是实体上的权利,《民事诉讼法》对代位求偿的管辖并无规定,根据侵权行为一般由侵权行为地管辖的诉讼规则,应由事故发生地管辖。

3.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4.保险赔偿责任是法定赔偿责任,是终局责任,《保险法》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中向其他保险公司享有代位追偿权。

责任保险的宗旨是填补被保险人对受害的第三者损失,及时救助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是法定赔偿责任,是终局责任人,除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垫付费用追偿的情形外,《保险法》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中享有代位追偿权。因此,追偿的实质是不该自己履行的赔偿义务而代他人赔偿所形成的债权,被申请人基于合同约定赔偿,是因投保人支付保险费而产生的对价,对价不应该再向申请人追偿。

5.商业保险责任实行过错赔偿原则,无事故责任一方的车主不能得到自己所投保险公司的赔偿。

按照法律规定,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赔偿原则,商业险实行过错赔偿原则。也就是说只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过错时,其依法承担的事故责任转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根据这个原则,对于无事故责任一方的车主,就不能得到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的赔偿。

综上,保险合同为转移风险合同,代位求偿权实质是债权转让,其法律性质为债权的法定转移。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所特有的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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