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所驾驶车辆于前一保险期内累计发生三起赔案,则其来年保费将按比例调整,增长幅度为10%;若累计出险次数达到四次,保费上调幅度将提高至20%;而若出现过五次以上的事故,车辆保费更将大幅度提升至30%。
当累积赔偿次数超过五次时,某些保险公司甚至可能拒绝提供商业险服务。
这一保险费用浮动策略通常被业内称为“正负30%”原则。
此外,在评估下一年度保费时,保险公司仅根据出险次数进行计费,而几乎不考虑实际理赔金额。
《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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