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之后的未成年人探视问题,正是新近正式实施的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着重关注和解决的社会焦点议题之一。依据这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的相关法律条款,我们不难发现,针对离婚之后的探视次数,现行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而细致的界定。
至于探视的方式以及时间安排等细节,通常会在父母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之时进行协商,一般情况下,仅需要遵守不会影响到孩子正常学业发展,同时又基本不变更其日常生活规律这两个准则,就可以在一定期限之内,由中间监护人单独与孩子进行深入的交流互动。这项制度的确立,其实质上是为了切实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为他们提供更为具象化的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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