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女离婚之后,若无抚养权的一方希望与亲生骨肉见面交流,具体的安排并非强制执行,而应由协议商定。
然而,若双方未能就此类问题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将依据事实情况对其进行宣判裁决。
另外还有一点需要明确,那便是在离婚以后,未获得直接抚养孩子权益的父亲或母亲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而具有帮助他人义务的那一方则应履行相关协助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