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
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或终止期间,如夫妻双方以双方名义共同向外借款并用于商业活动之用,或是一方向银行等机构信用贷款,而此款项被用于支持夫妻共同进行商业投资或经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所承担的债务应该被视为夫妇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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