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维护自身拆迁补偿利益,在企业拆迁中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对于补偿利益的冲突应当有充分的心理准备、行动和规划,做到心中有数,充分争取自身利益。对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点需要注意:第一、企业拆迁与非企业拆迁有所不同,企业拆迁中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多种合法补偿项目,价值不菲。第二、企业拆迁中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补偿首先遵守意思自治,如果双方在转租合同中对于拆迁补偿的分配已有约定的,这种约定视为法律规定并应当被尊重(当然前提是合同有效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第三、在承租人与次承租人没有事先约定或事后补充约定的情形下,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尽管法律规定并不一定完善。第四、拆迁中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必然发生利益冲突,通常情形下承租人居于主动地位,次承租人居于被动地位,但这种地位并非一成不变的,可因二者的博弈而转换,博弈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法律手段为主的各种手段。第五、为争取有利地位和获取合法利益,必须在拆迁前多做准备,做到未雨绸缪,在实现分配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才能在实际拆迁时维护和争取更多补偿利益。第六、拆迁中面临的主体和事项较多,要多做沟通协调,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第七、拆迁涉及的专业知识较多,要善于向专业人士学习和请教,不要盲目签订各类协议,以免置自身于不利。
一、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其原因:
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
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
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
四是更好地体现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
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对于货币补偿的具体办法各地有所不同,许多地方对此出台了法规或规章予以规范。
2、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差价结算以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实质上是结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调换房屋市场价的差价,多退少补。相当于先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再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
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至强制拆迁房屋,一般分为四个阶段:区、县房地局将拆迁许可证的有关内容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公告,就补偿安置的方案进行协商,达不成安置协议时交由区、县房地局裁决和启动行政或司法强制拆迁程序。
上述强制拆迁的程序存在两个缺陷,应相应予以完善。
其一,对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了解拆迁法规、政策的知情权未予保护,导致有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敢轻易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即使最终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亦不一定属于有利于自己的补偿方案,一旦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进一步了解政策、法律,便有一种受到欺骗的感觉。由此导致的拆迁矛盾上升,拆迁人具有一定的责任。因此,立法应明确拆迁人具有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全面释明拆迁法规、政策的义务,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具有的知情权给予有效的保护。
其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协商不成后缺少调解程序,故需要进一步完善。当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难以接受或者不能接受安置方案时,应当让第三方介入,尽可能平和地进行调解。如果当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出异议时,拆迁人即申请由政府进行裁决,继而运用政府的强制力予以执行。
由于政府行政的权力介入过早,具有不尊重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出异议之嫌。所以在协商程序后应该设立一个专门的缓冲调解程序,由一个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在公平、公正、互谅、互让原则下达成调解协议,努力扭转动辄运用政府力量解决拆迁矛盾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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