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与行政许可
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可见,行政许可是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其本质表现为审查、核实相对人是否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其依据来自于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备案往往是政府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将不宜行政许可但必须管理的事项纳入备案制度,是一种事后监控手段。与行政许可不同的是,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审查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格式合同的具体内容,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资格并无审查。可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
二、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与行政登记
所谓登记是指法定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就其权利享有状态进行核准,并将该事实记录在册的行为注册上海公司。人们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登记概念,即创设法律自由的构成性事实和证明特定主体拥有某种法律自由的证据性事实。另有一种特殊登记是指登记机关只要求如实登记有关信息并不设定特定标准的登记,这种登记具有披露信息的作用。第一、二种登记分别被认为是许可式登记和确认式登记,第三种登记则被认为是备案式登记。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与第三种登记类型较为相似,但并不能完全等同。它亦审查相关信息的合法性,但对违法内容仅做修改建议,对拒不执行的行政相对人予以公告,再无其他行政强制行为或者行政处罚行为。
可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的根本性质是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行为。它既不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也不确认行政相对人是否拥有某种法律自由,其主要意图在于收集格式合同所拟定的有关信息、如实登记、披露信息注册公司代理。它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影响,亦符合行政指导以劝告、建议、提醒等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之法律构成。
三、需要备案的格式合同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之前将合同文本报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一)房屋的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
(二)居住物业管理合同,住宅装潢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供用电、水、气合同
(五)运输合同
(六)邮政、电信合同
(七)市人民政府认为其他含有格式条款需要备案的合同。
提供方是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且采用上述第(一)、(二)、(三)项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由注册登记机关备案;提供方是其他法人或组织,且采用上述第(一)、(二)、(三)类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由所在地分局备案。上述第(四)、(五)、(六)、(七)项合同格式条款由市工商局备案。
四、格式合同备案要提供什么资料?
提供方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申请书
(二)加盖登记机关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三)承办人的委托代理证明
(四)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或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材料
(五)含有第4项内容的计算机软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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