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1、制作《工伤认定申请书》,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向工伤事故发生地过去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申请者,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用人单工商登记材料;
(2)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3)事故发生时病历、诊断证明书,法院记录等医疗材料;
(4)如系机动车事故伤亡的,应扣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及时与劳动部门联系,看是否需补充材料。
4、领取工伤认定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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