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伤残与人体损伤致残的区别
时间:2024-08-11 12:28:12 13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人身保险伤残与人体损伤致残的区别有:

1、责任主体不同。人身保险伤残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受害人有劳动关系的机关、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

2、主体之间关系不同。人身保险伤残根据保险关系进行赔偿。而一般人身损害由损害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进行赔偿。

3、归责原则不同。人身保险伤残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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