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辨认制度的内容具体是怎样的
时间:2023-06-19 19:23:32 3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事诉讼法辨认制度的内容: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辨认是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的一项重要措施,具有重要的破案价值与定案价值。然而,受其自身缺陷、程序瑕疵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刑事辨认的结果出现错误,进而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一、起诉诈骗需要什么证据?

起诉诈骗罪需要可以证明诈骗事实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包括诈骗短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录音录像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要符合哪些条件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条件如下: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三、该如何看待聋哑人盗窃案

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又聋又哑或者盲人,虽然生理上有缺陷,但其并未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因此,应当对其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二是对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行为人具有又聋又哑或者眼睛失明的生理缺陷,属于生理发育不健全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其接受教育、了解事物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辨认事物的能力也会低于正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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