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鉴定制度的内容如下:1、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院出示物证,让当事人鉴定;2、鉴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违反规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3、鉴定笔录应重点审查鉴定过程和方法,鉴定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1、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2、申请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申请期间
诉讼的任何阶段。
4、申请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不论是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自行回避,还是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5、告知程序
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名单。
6、决定主体
(1)院长: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2)检察长: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
(3)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4)机关决定:审委会决定院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九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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