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7月9日发布了《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07年8月6日起实施。《办法》是在总结同业拆借市场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为进一步促进同业拆借市场发展,顺应市场参与者需求而出台的重要规章。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放松、两加强、一促进”,即在放松准入管理、期限管理、限额管理的同时,加强透明度管理、加强事后监督检查等市场化管理措施,逐步实现管理手段的市场化转型,以开放的政策促进同业拆借市场健康发展。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自1996年建立以来,始终在规范的轨道上快速发展。截至2006年末,市场参与者达到703家,是市场建立之初的14倍;年交易量达到2.15万亿元人民币,是市场建立初期的10倍多;2007年上半年,同业拆借累计成交29197亿元,同比增长312.7%。
放低准入门槛,扩大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范围
《办法》对同业拆借市场的准入政策作出调整,16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进入该市场,这个范围涵盖了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和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首次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人民银行正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拟订上述六类金融机构的准入审核规则。审核规则公布实施后,就可受理新机构的入市申请。扩大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范围,有利于促进资金供给和需求主体多元化,增加同业拆借交易的活跃程度,也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实现市场分层有序发展。
放宽期限和限额管理,扩大同业拆借市场容量
与以往管理政策相比,本次调整放宽了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标准;简化了期限管理的档次,适当延长了部分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借期限。调整后同业拆借限额核定分为5个档次:中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为主要负债的8%;外资银行为实收资本(或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为实收资本的100%;证券公司为净资本的80%;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净资产的20%。期限管理方面,调整后分为3档: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最长拆入1年;**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最长拆入3个月;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长拆入7天。拆出资金最长期限按照交易对手方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控制,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促进同业拆借市场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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