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离婚这一议题之时,关于欠债问题应该承担在谁身上,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相应的判断。
举例来说,若夫妻两者可以通过相互之间的商谈达成共识,约定承诺各自所产生的偿还欠款义务,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对第三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任何形式的侵犯或损失,那么这样的契约在婚姻关系的内部就是合法成立且具有约束力的。
然而,倘若该笔债务源自从夫妻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两家企业的联合运营所需费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之间的共同投票表决而形成的债务,那么即便夫妇二人已经在内部协定了相关的还债义务,第三方债权人仍然有权利向夫妻两个提出并争取他们共同承担债务责任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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