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保险法修改中的两个问题。从国内外保险立法来看,监管的目标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或者说是维护有效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但重点是保护消费者。本文就监理工作中的几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市场行为监管需要借鉴国外经验。对于市场行为的监管,国外一般有五种机制:法律保护,除了《保险法》之外,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市场行为手册的制定要么由监管层制定,要么由行业自律制定;市场行为手册的制定不仅是市场行为的保障,也是市场行为的保障;许多国家把消费者教育作为一种公共政策,有利于消费者自我保护,也迫使企业提高效率;保险公司充分披露信息,包括加强合同签订前的信息披露;公司部分违规行为的纠正机制,如涉外投诉处理机制、投诉指标分析、损害赔偿机制等;消费者隐私保护机制。
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此次新法修订增加了对股东资格、任职资格和以货币支付的要求,保监会还可以增加条件。这一切都很有意义。去年以来,保险业务主体呈爆发式增长。有人问是不是太快了。这导致人才跟不上,人才流动异常,高管的数量和素质都不好,保险从业人员的门槛相对较低。在我看来,重要的不是公司准入制度,而是行业退出机制,让贫困公司无法长久生存,而应该淘汰贫困公司。如果不消灭贫穷的公司,金融危机就不可能稳定。
监管存在漏洞。目前,我国对保险合作组织和互助保险公司缺乏监管。现在,他们只监管自己的保险业务,其他人则不参与。例如,渔业互助保险协会在民政部注册,由农业部监管。形势复杂,监管存在漏洞。我们应该考虑平等对待弱小的商业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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