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申请人仅持有一处居所房产时,通常情况下无法强行执行。
然而,当被执行人在名义上拥有其他房产、或是为了躲避债务而将自己名下的另外一处房产出让出去之时;又或者是申请人能够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对租金进行适当扣减的时候,便可依法律规定进行司法拍卖,从而得以进行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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