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中,必须亲自出庭的当事人以下几类:
1、离婚案件中的原、被告。
2、抚养、赡养等案件中负有义务的当事人。
3、其他案件中,不到庭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二、法律相关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进一步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这里所说的拘传,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拘传的对象必须是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2、拘传前必须经过两次合法传唤;
3、被告拒不到庭须是无正当理由。
此外,拘传进行前,人民法院应告知被拘传人拒不到庭的后果,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其仍拒不到庭,方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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