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在肢体冲突中,率先出手的行为人需对因此导致的受伤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尽管这部分人员属于受害者范畴,但由于他们先行挑起了争端,激化了矛盾的发展形势,有过错地导致事件升级,后续出手的人有权据此请求对他们责任的合理减轻。
至于具体减免幅度,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如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依法交由人民法院依照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在整个过程中所存在的客观过失程度进行酌情裁量确定。
此外,若受害者在此次冲突中的伤害较为严重,甚至可能引发巨大的心理创伤,那么作为受害者的他就享有权利向对方提出合理的附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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