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现行的法律法规针对滞纳金的收取金额做出了详尽而具体的规定。具体来讲,若针对行政处罚中产生的滞纳金,那么在所有情况下都应遵循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滞纳金的上限不得超出行政处罚本金计算的额度。
其次,关于民事合同所对应的违约金数值设定的问题,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最高的违约金别无他选地不能高过于实际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30%。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超过了这个比例,那么就意味着其已经远远超过了实际损失的程度,此时,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过高的部分进行适当的削减。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其中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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