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举证告知
一、举证要求
1、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
(1)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2)证明当事人仲裁主体资格的证据;
(3)确定争议标的数额的证据;(3)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仲裁委员会受理或审理过的证据;
(5)其他与案件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以及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3、当事人应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名称、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和一份正本。
4、当事人向本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5、证据应当在仲裁庭审理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6、当事人向本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本会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7、书证与物证应当提交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仲裁庭审理时对书证与物证的原件、原物当庭进行质证。
8、证人要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否则证人证言将不予采信。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要在开庭审理前提交证人名单,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间,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间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9、当事人应当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否则,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按照情节给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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