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应履行注意义务为标准。采用客观标准,即用当时临床上可以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来衡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
病人在诊疗活动中受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
3、丢失、伪造、篡改或者非法销毁病历。
胆管损伤医疗过错怎样认定
诊断的过错
1、问诊的过错
医疗上对病史询问有严格的规定,包括病因及诱因、主要症状及出现的时间,伴随症状、相关的阴性症状、体征、以前的诊治经过、病情的发展过程及有鉴别意义的其他阴性症状、过敏史、个人史、家族史、月经婚育史等。如果没有按医学教材《诊断学》全面、仔细问诊,遗漏重要病历、症状,就是违反问诊义务,可认定有过错。
2、检查的过错
检查包括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检查的过错分为实施检查的过错和未实施检查的过错。
实施检查的过错包括四种情形:一是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二是应实施检查但选择错误或检查不充分而迟于准确诊断;三是在实施检查过程中操作错误而致患者器官受损;四是研究检查结果有错误。
未实施检查的过错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医师未依当时的医疗水准实施相当的检查;二是怠于适切相当之检查。
体格检查的过错
是否按照《病历编写手册》、医学教材《诊断学》的要求,全面查体及有针对性地进行专科查体。
辅助检查的过错
是否根据病史、体格检查结果得到的初步判断来给予针对性的检查。对价格昂贵的检查、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检查是否取得了患者的同意。
鉴别诊断的过错
临床上的病情表现常常不像教科书所描述的那样典型,同时许多疾病有相同或相近的临床表现,因此要做出一个明确的诊断,必须将具有相同或相近临床表现的其他疾病予以排除,即鉴别诊断。如果对具有相同或相近临床表现的其他疾病没有做充分的鉴别诊断,出现误诊,可以认定为有过错。
治疗的过错
1、治疗方法选择的过错
每种疾病常常具有多种治疗方法及治疗方案,医生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医生应尽可能选择最适合该患者的治疗方法及方案。一般而言医生掌握治疗的主动权,治疗方案应以医生的意见为主。但对于一种疾病存在药物治疗、手术治疗、放疗、化疗等多种治疗方法,存在不同的药物、不同的手术、放疗、化疗等治疗方案时,应对各种治疗方法、治疗方案的适应症、优缺点进行告知,说明医生选择某种治疗方法的理由,但是否治疗及治疗方案选择的决定权应属于患者及其家属。对于手术或者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费用昂贵的、实验性的治疗应充分告知并取得患者书面同意,紧急情况除外。
2、治疗时机选择的过错
重危患者到院是否及时治疗,治疗措施是否及时实施,
3、用药的过错
违背用药原则或禁忌证;用药剂量过大,时间过长,使患者发生药物毒性反应、中毒死亡或发生其他中毒后遗症;药量不足,不能达到医疗效果;用错药物;遗漏药物过敏史而使用患者过敏的药物;药物过敏抢救不当。
4、手术的过错
术前判断的过错
手术进行与否、手术方案的选择、手术时期的判断不当。
手术进行中的过错
手术部位选择错误;手术操作不当,损伤或误切组织、器官;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扩大手术范围;不认真执行器械物品计数核对制度,异物遗留在手术腔内;
术后管理的过错
术后观察不认真,未发现病情变化,或发现病情变化,未做及时处理。对术后早期并发症认识失误,延误抢救时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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