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余额抵押需要登记吗
余额抵押是需要登记的。二次抵押属于余额抵押,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只要在一次抵押后,房产价值上还有的余额,就可以做二次抵押,也可以做三次抵押,目前,国内做余额抵押的常见形式,一般是五色土抵押、典当抵押或专业贷款公司抵押等。
二、余额抵押的主要情形
同一抵押物向同一债权人多次抵押
债务人就抵押物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为同一债权人的其他债权再次抵押。
同一抵押物向不同债权人分别抵押
即债务人就抵押物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向其他债权人再次抵押。这是实践中最常用的余额抵押。
因偿还债权所带来的余额部分进行再抵押
以同一抵押物向同一债权人多次抵押或者向多个债权人抵押后,抵押人偿还了其中一部分债权,增大了抵押物的余额部分,这部分可以进行再抵押。
三、余额登记的原则
1、依登记原则
抵押权顺位的确定
公示原则是担保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原则,而登记则为抵押权的最重要的公示的形式。各国民法均对此形式要件作了严格的规定。
2、顺位变更的相对性原则
公示原则解决的是抵押权效力确定的问题,而顺位变更相对性原则所要解决的则是效力确定情况下权利实现的顺位问题。因此,公示原则是顺位变更原则的基础,只有依公示原则确定了抵押权的效力问题,于此顺位变更原则才有其意义。所谓顺位变更,指同一抵押人的数抵押权人,将其抵押权的次序互为交换。而产生抵押权变更的前提条件是抵押权人为三人或三人以上;且让与人与受让人非同顺位或最后两顺位抵押权人。只有满足以上的两个条件,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顺位让与行为才能对第三方抵押权人产生影响,也只有此时抵押权人顺位的变更
才有产生抵押权的冲突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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