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
时间:2023-03-09 16:50:18 3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那么法院将如何处理?

如果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一、彩礼有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有关规定

第八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第十四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二、一方重婚财产如何处理

重婚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违法,所以重婚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其财产纠纷不能依靠法律进行分割。

无子女情形,重婚财产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首先可以进行调解,参加调解的必然包括重婚双方以及重婚罪的另一配偶。如果调解不成由法院审理,因为重婚不受法律保护,所以重婚期内的财产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当做同居财产处理,具体处理方式是各自的财产都归重婚前财产持有人,不能对重婚期内的财产进行分割。

有子女情形,如果重婚期内二人有了孩子,首先仍然是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由法院审理。关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遵循保护子女原则,抚养子女的一方将会分得较多财产,其余的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重婚属于法定婚姻无效情节,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三、无效婚姻如何处理?

无效婚姻的处理: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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