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35类已被抢注可以采用一些方式进行补救:如果被抢注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果被抢注商标已核准注册,可以在该商标注册后五年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如果被抢注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时间没有限制;如果被抢注商标在注册后长期没有进行使用,可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应对商标抢注
中国工商报10月9日三版刊登了《煮熟的鸭子咋又飞了?》后,不少企业纷纷询问,如果自己在先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抢注且已经取得了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等。本刊就此问题特意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同志给予解答。
商标抢注既损害了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法则,危害巨大。因此商标抢注问题一直受到法律界人士的重视。在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中,针对商标抢注问题以专门条款作了规定。该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首先,商标抢注行为的本质属性是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全文61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