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社保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社保所、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各一份):
1、《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
2、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以及《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或《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证》的其中一种;
3、创业培训合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包括申请人参加创业培训所取得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创业培训(SYB)合格证书》或其他经市创业指导中心认可的创业培训(教育)合格证明,以及经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4、申请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特殊行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人经营场地的权属证明复印件;
6、申请人签字的《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原件;
7、申请人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资料(非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
8、申请人自有资金不低于贷款金额的30%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指申请人已用于经营投入所发生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9、未就业大学毕业生需提供由存档机构出具的个人档案存档证明;
10、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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