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的监护权归属如下:
一、两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的,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不能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二、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子女与父方共同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许可。
三、对于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长期生活,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3)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4、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他们共同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
五、父母双方对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其意见。
6、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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