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区别是:范围不同,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适用对象不同,政务处分的适用对象比组织处理要宽,不仅包括公务员,还包括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的种类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可见,政务处分决定不仅包括六种处分方式,还留有立法或法律解释的空间。从主体来看,作出行政处分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为各级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的对象也比原来的行政处分范围扩大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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