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一个月内一方反悔还能离吗
时间:2024-04-09 02:44:09 12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离婚冷静期一个月内一方反悔还能离吗

若在离婚冷静期内,任意一方均表示不愿离婚,其有权撤销向婚姻登记机构递交的离婚登记申请,双方的婚姻关系将得以延续。

这意味着,尽管双方可以就财产分配达成共识,却仍有可能在离婚登记之前再行改变主意。

即便签署了离婚协议、尚未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二者之间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

只有当双方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才能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力。

例如在男女性双方均自愿解除婚约,且就子女抚养问题及财产处分事宜达成一致时,双方必须亲自抵达其中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离婚登记操作。

在离婚冷静期中达成的相关共识,其法律效力尚不明确,不能从这里头衍生出任何执行的权利。

若采取诉讼离婚方式,一旦获得法院出具的生效的法律文书便具有法律上的执行效力,除非存在特定情况方可改变主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冷静期过了没有办理算不算离婚

若已经度过了离婚的冷静期但尚未完成相关手续的,仍旧不能被认定为正式离婚。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典》之规定,从婚姻登记机构收到有关离婚申请的那一天算起,三十个自然日之内,无论哪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利将离婚登记申请撤回。

而在冷处理期结束后的三十日期限以内,双方均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部门领取离婚证书。

若未能按时提出申请,则被视为主动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这也就意味着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还存在着。

如欲完成离婚手续,需重新提交新的离婚申请,并再次经历冷处理期之后才能办理离婚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n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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