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有:
1、劫持飞机造成重伤和死亡;
2、故意伤害造成重伤或造成死亡;
3、强奸造成被害妇女重伤或造成被害人死亡;
4、非法拘禁造成重伤或死亡;
5、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及其家属重伤或造成死亡;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造成死亡,虐待造成重伤和死亡,包括造成被害人自杀;
7、抢劫造成重伤或死亡;
8、非法行医造成死亡。
结果加重犯有未遂吗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要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情节加重犯存在既遂、未遂问题,结果加重犯则不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只存在加重结果出现与否的问题。
问题的关键在于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问题。德国李斯特教授等认为结果加重犯是一种客观的处罚条件,因而结果加重犯就依附于基本犯。现在很多学者已经倾向于把结果加重犯作为单独的构成要件来处理。比较简单的可以认为是把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作为两个独立的罪,因此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就是基本犯的要件+加重结果,彼此是同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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