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实物折扣销售的四种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可见,实物折扣的实质是用“货”代替“价”,即用免费商品代替价格折扣。
一般来说,实物折扣有以下几种形式:买一送一、买十送一和其他降价销售;捆绑销售(赠送相同和不同型号的产品,赠送不相似的产品);赠送小礼品;有奖销售,从会计和税法的角度对实物贴现的各种形式进行了比较。某电器公司的年终促销规定,凡购买3000元家电的,将赠送单价200元(不含税)的电饭煲一台,电饭煲成本为160元。(发票开具时,正面只显示大家电的数量和金额,备注中注明赠送的电饭煲)。笔者认为,赠送电饭煲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借:销售费用194贷:存货16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200×17%)
可见赠送电饭煲并非如此收取但结转成本,同时计提销项税。
不计入收入,因为单价200元的电饭煲为免费赠送,不符合第四条“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收入确认条件;取消销项税的理由是,税法规定“出卖人将自己生产、加工、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不得从销售货物中扣除实物金额,增值税按照“视同”中的“赠予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条例”中的货物销售。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该项业务不能实现“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标明销售额和折扣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所得税时如何处理企业销售折扣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也必须视为销售额,即200元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而增加的200元则视为销售收入。可见,买一送一的税收处理应完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应注意销项税的提取。a企业电子产品实行“买十送一”政策。B企业一次向a企业购买400件,a企业再给B企业40件,货款未收回。电子产品不含税单价2000元,生产成本1800元。A、B为非关联企业,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物折扣以降低发票单价的形式反映在同一发票上)。笔者认为,a企业的会计核算应按如下处理:借方:应收账款93.6万元;贷方:主营业务收入80万元(400×2000);应付税款增值税(销项税)13.6万元(80万×17%);借方:主营业务成本79.2万元;贷方:存货792000(440×1800)
本业务企业发票数量为400,但单价为400×2000△440=1818.18元。
这一业务的特点是,企业以变相降低发票单价的形式,对同一发票标明实物折扣。因此,对于买十送一等实物折扣销售行为,完全可以参照商业折扣(折扣销售)的处理方法。关键问题是:发票单价是否按实际销售的货物与所报货物之和降低,做到“销售金额与折扣金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以符合税法的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这种销售行为虽然也属于实物折扣,但只要企业正确降低发票单价,就不能再固守形式,按照商业折扣进行税收处理。第三,以捆绑销售为例(送同种不同型号的产品)
某洗发水公司销售的洗发水,原价是12元,成本是5元。目前,价值2.4元的小瓶一起卖,小瓶的成本是1元。捆绑销售后,售价仍为12元,即所谓“量增价减”,发票仍与单瓶销售相同(以上价格均指不含税单价)。那么洗发水公司的会计处理应该是这样的:
借方:银行存款(应收账款)14.04
贷方:主营业务收入12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2.04(12×17%)
借方:主营业务成本6
贷方:存货6
可见,虽然我们也可以将此项业务视为对原产品的“八折”(12×8%=9.6元,即12-2.4=9.6元),但这种会计处理相当于在同等收入条件下增加企业成本,即“量增价减”的成本由企业承担。按照教条的税法,不再需要把捆绑的小瓶当作“捐赠”,而是作为企业正常的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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