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判破产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6-22 08:12:56 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

3、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4、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一、破产债权怎么去申报

一、破产债权申报的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二、申报的程序

新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

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

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的区别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破产和解和重整都是企业破产的一个程序。两者的区别在于:在申请提出方面,破产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破产重整可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申请。在程序方面,破产重整比破产和解更复杂。债权人通过破产和解成功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即整个程序终止。和解不成功的,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破产重整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裁定债务人重整。重整有可能成功,有可能不成功,不成功则会被法院裁定破产。

三、企业无法清算债务怎么办?

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的债务,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布破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公告。法院应当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单后的十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明确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企业与债权人在会议上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企业未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未履行和解协议的,依法宣布破产的,应当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依法对破产企业进行财产清算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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