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公证,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时间:2023-03-06 11:43:17 4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协议公证,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

当事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结婚证。

子女的户籍证明。

离婚协议草稿(如当事人书写有困难,公证员可以代写)。

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材料,如房地产权证,车辆行驶证,存单等。

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相关知识:离婚协议公证的注意事项

1、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当注意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审查其婚姻状况,看其是否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我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是否夫妻双方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场,申办离婚协议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注意审查签定离婚协议的原因、动机,办理离婚协议的目的,用途,了解离婚协议达成的经过等基本情况,防止借协议离婚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3、离婚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看其是否具备法定的条件,应当注意征求有识别能力和认知能力的子女意见,审查是否照顾了子女的利益,房屋是否公房或只拥有部分产权,财产所有权是否明确和有无争议,财产是否过去曾有约定,对于双方关于公房使用权的约定,须按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等。

4、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当注意审查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条款是否齐全、合法,文字有无歧义,提供的协议和有关材料有无矛盾之处,是否附有财产清单以及协议中是否注明“与本协议相粘连的附件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效力”,协议中有无“本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土效”的规定。

一、协议离婚是指什么?

协议离婚是指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经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的离婚方式。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夫妻双方离婚,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办理。申请时,应持有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说明双方的离婚意图和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等协议,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离婚申请,主要审查程序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离婚登记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发现要求夫妻离婚的,或者夫妻双方同意离婚,但在子女、财产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确实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当当当场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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