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时间:2023-05-01 11:12:44 3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事诉讼法》第四

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确立了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就不能作为指控犯罪、定罪处刑的根据。因此,审查

证据的合法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1、对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的程序审查。

第一、是否是在完备的法律手续条件下搜集的。第二,如需专门的科学技术鉴定方能确认其效力的物证、书证,还必须审查是否经法律规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或鉴定机关进行鉴定。

2、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言词证据进行程序审查。

必须注意获取证据过程中,证人、被害人是否受到他人的威胁或其它不良因素影响,犯罪嫌疑人有无被刑讯逼供等情形,以及取证人员在取证中有无指认、诱证或者其它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3、对视听资料证据

程序审查,一是审查其形式是否完备,手续是否齐全。二是审查判断收集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

4、对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证据的审查。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对司法机关交付的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应从两方面考虑:第一、鉴定物是否客观真实,即是否确与案件事实有真实的关联性。第二、检验、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

查所作的记录。对勘验、检查笔录证据的审查,一是审查勘验、检查是否全面、准确;二是勘验、检查的现场是原始现场或是被破坏后的现场及破坏程度;三是勘

验、检查中提取、获取的物品、痕迹,是否确是犯罪过程中所遗留。

5、对视听资料证据的审查。

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照相方法记录的声音、图

像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审查视听资料应把握:第一、审查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必要时,应将视听资料送技术部门鉴定,确定真伪。第

二、审查视听资料的来源。重点查明视听资料制作人的身份、职业与基本情况,是否具备制作视听资料的物质和技术条件,特别要查明与犯罪嫌疑人或者案件的处理

结果有无利害关系。第三、审查视听资料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只有当视听资料证明的事实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成为案件事实重要组成部分的,才能作为刑事诉

讼证据。

全文89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刑事诉讼法 最新知识
针对刑事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刑事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