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宠物犬不系牵引带而产生咬伤他人或产生其他形式损伤的情况下,狗的监管人员需对因此类行为所引发的赔偿责任负起全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动物饲养者、或其管理者应依法负起侵权行为的责任。
然而,若能提供有力证据表明此类损害是由被侵权方主观故意或者关键性过失所诱发,有可能无需承担或减少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倘若发现事件是因路人主动挑衅宠物犬,最终导致遭到狗攻击并受伤害,则可视作被侵权方即为路人存在应负责的因素,因此,作为宠物犬的管理者有权利选择是否无需承担或减轻相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
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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