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中,病历是主要证据之一,实践中,医院方病历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1、病历复印、封存未落实
根据法律规定,病历应由院方完整妥善保管,发生纠纷后应由医患双方共同封存。而医院往往对患方提出复印病历和封存病历不予配合,有的医院甚至患者起诉到法院,也拒不提供主观病历,以致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患者往往对院方提供的病历的真实性质疑。
2、病历记录内容混乱
主要表现在:手术记录的内容与实际矛盾,连记录者自己都无法自圆其说,导致患方质疑其真实性;因抢救危重症患者不能及时书写的病历部分,事后未能按规定及时补记;病历汉字或数字出现错误时,直接将错误文字或数字刮除改正,不符合病历书写规范要求;补记的抢救病历未详细注明病情、用药、医师等情况;对不属于事后补记的内容,医务人员也在事后进行一次性补记,会诊记录时间与实际会诊时间不符,未仔细询问病史就记录,导致患方对病历的真实性怀疑等。
3、病历内容不完整
归档到病案室的病历经过上级医生的审查签名,也归档装订,却遗漏重要检查单,导致患者质疑医院隐匿病历。
4、病历对告知内容记载不完整
根据有关规定,患者的手术过程均应有完整的记录,但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对院方告知内容记载不详细,尤其是对患者不利的内容,仅让患者注明拒绝治疗、拒绝检查、拒绝尸检等字样,未记载进行上述治疗或检验的必要性,同时亦体现不出患者拒绝的原因和理由。
5、医师及患者签名不严谨
通过院方提供的病历来看,医师签名非常不规范,医师不在诊疗现场而在医嘱单上签名,非此医师所下医嘱而由该医师签名等现象普遍存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该部分病历系虚假或伪造,院方应承担不利后果。有的在患者本人不能签字由其亲属代签时,直接签写患者本人名字,并不注明代签人,导致发生争议后患者本人不予认可等。
医务人员应认识到提供完整真实的病历资料是医院方的法定义务,是准确认定院方是否真正存在医疗过错的基础。医务人员应从真实案例中了解医疗纠纷产生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避免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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