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人身损害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李先生:我是名出租车司机,今年7月份,我在路上行走时被电动车撞伤,导致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右腿功能受限,构成十级伤残。这次事故可能造成我以后无法正常开车,请问我能否要求提高赔偿数额,以弥补我的重大损失?
记者:在人身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上,我国主要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来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但也有特别规定。太原市尖草坪区法院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人身损害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本案中,李先生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受伤部位为右腿,根据一般社会常识,右脚及右腿对于踩油门和刹车动作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其所遭受的伤害必将严重妨碍以后从事司机职业。十级伤残赔偿明显不能弥补他的这一损失,因此根据该法律规定,李先生可以请求提高赔偿数额。
知识延伸:
当遭受意外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侵权行为,导致当事人人身受到损害,或残疾,甚至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如何向加害方请求损害赔偿呢?根据法律规定,受害方可向加害方提出下列损害赔偿的请求: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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