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享有将个体在客观存在的肖像上所代表的人格价值作为权利内容的独立人格权,该权利即我们通常所称的“肖像权”。
肖像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内涵:
1、肖像制作的专属权。
它涉及到几个关键点:
首先,肖像权人具备有权依据自身需求或者是他人需求、社会需求来决定是否亲自制作肖像作品或是由他人制作个人的肖像画像,其他任何人均无权力加以干预或阻挠;
其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或者授权,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制作上传者的肖像作品。
2、肖像使用权的专属权。
包含三层核心含义:
第一,每位自然人都具有自由选择用何种方式使用本人肖像的权利,同时可以通过这种使用权方式获取到精神上的滋养以及物质上的享受,其他人无权作出相关干扰(但是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公众道德准则);
其次,肖像权人拥有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并可以自主决定从这个过程中获取相应经济补偿(此过程需双方平等协商,签署专门关于肖像使用权的合同);
最后,肖像权人还有权制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肖像的行为。
3、肖像利益保护权。
主要涵盖了如下几项内容:
首先,个人有权制止他人在未得到本人允许下制作本人肖像;
其次,个人也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过许可就擅自使用本人的肖像;
最后,个人同样也有权利阻止他人对于个人肖像进行损害、污蔑、丑化和歪曲等不正当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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