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转租房应注意的事项
时间:2023-03-26 09:30:14 2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首先,安全性问题。二房东转租商铺时必须征得商铺产权人的书面同意,同时必须提供该商铺的产权证明,如果是房管所的使用权商铺转租,那么还要提供“公有非居住用房租赁合同”;

其次,转租期不得超过上手租期。转租期超过上手租期的部分是无效的,因为业主到期收回出租商铺是理所应当的事情,所以必须确保租期是有效的,以避免可能发生的无谓纠纷。

最后,如果二房东是分租部分商铺,则必须将出租场地的平面图附在出租合同后面,作为合同附件,同时必须实地丈量实际出租面积。

就共有房屋来看,若要对其进行处理的话,则往往需要经过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否则的话就很容易产生纠纷。至于生活中遇到了共有房屋租赁纠纷

一、共有房屋租赁纠纷怎么处理

对于共有物如何进行利用的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应按照共有的原则对其进行管理和处分。共有房屋的出租,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有些地方立法作出类似规定,如《上海市房屋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出租。出租共有房屋需全体共有人同意,此为关于共有物的古老规则。在现代社会,已日显不能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

1、对于共有物的处分行为一般应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这在实践中是极为困难的,部分甚至一个共有人不同意时,就不能处分共有物,不免会影响共有物的有效利用,妨碍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近几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突破传统民法关于共有物处分的规定,在处分共有物的问题上,采用“多数决原则”。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第三十四条规定:(1)共有土地或建筑物改良物,其处分、变更及设定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或典权,应以共有人过半及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其应有部分合计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数不予计算。我国人大立法部门在起草相关法律草案时,也有此意见。

2、出租行为是利用行为,一般不会改变房屋的性质,对房屋没有太大的损害。而现在民法大多提倡“物尽其用”,仅因少数共有人的不同意见,而影响房屋的利用,不符合社会的价值取向。

所以,我们认为,对于房屋的租赁只要征得大多数共有人同意即可。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共同共有,则采取人数的多数决方式;如果是按份共有,则采取人数以及面积的多数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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