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的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继父有权参与继子死亡赔偿金的分割。
1991年间,周某带儿子张某与张某某开始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今年3月10日,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5月15日肇事方蔡某与周某、张某某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肇事方赔偿232000元,除去丧葬费等费用,余下210000元赔偿款。
赔偿款到手后作为养父、且承担了很多养育任务的张某某却没有分到赔偿款。想着自己多年来含辛茹苦抚养继子,到最后自己竟然没有一分赔偿款,张某某越想越气。6月,他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周某。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带儿子张某于1991年间开始与张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的规定,两人之间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相应地,张某某与张某之间构成的是继父和继子关系,享有亲父子关系的同等权利,张某某对继子张某的死亡赔偿款依法享有权利。
由于本案的赔偿款是对周某和张某某的一次性补偿的,张某某提供交警部门的赔偿调解书中没有具体明确两人各人应得多少赔偿款,因而,该赔偿款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应平均享有,所以,张某某主张平均分配该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周某将超出其应得份额的赔偿款105000元返还给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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