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处理中的赃物罪预防措施
时间:2023-07-07 10:02:14 40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加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加处罚金。收购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收购赃物,是指大量购买赃物或重复购买某一类赃物。其目的不外乎两种:一是转卖渔利,一是自用。买赃自用的情况又分两种:一是买赃供本人消费使用,一是供自己生产经营使用。大量购买赃物供自己生产经营使用的行为是收购赃物罪的行为。本罪现在的表述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虚假表示讲“位置”----从一案件的错误处理看《反法》的立法

当前,经营者常常利用各种方式、方法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或者虚假表示,误导公众。其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各种各样,有的是利用广告,有的是在商品包装上直接作虚假表示,有的是利用现场虚假的演示和说明等等。对这些行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有的要适用《广告法》等处理,有的却只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处理。但在实践中,笔者发现,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两种实际上法律性质相同的方式作了不同的规定,给执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下面的例子就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基本案情当事人某农化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4日开始生产包装袋标有来自以色列的超浓缩绿色无公害活力冲施肥,以色列土肥专家研制,2002年国际蔬菜博览会推荐产品,中国某农化有限公司出品、加拿大希尔诺博士研制,2002年国际蔬菜博览会指定产品,中国某市农化有限公司出品字样的冲施肥、钾宝肥及标有英国牛津大学专家研制,2002年国际蔬菜博览会推荐产品、中国某市农化公司出品的冲施肥等七种有机肥,至查获时止,共计生产了101.1吨,货值63392元,全部是由某农化有限公司按相同工艺、设备、原料生产,用标有不同内容的包装袋进行包装。经进一步调查,该当事人上述包装袋上有关外国专家研制及所谓博览会推荐产品的相关内容全部是虚假的。

定性处理某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3万元的处罚。

本案的定性处理值得商榷。

要分析本案的处理首先需要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5条第4项)和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九条第一款)分别规定了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的方式,一个对位置有所要求即需在商品上,另一个是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方式其法律性质实际上是一致的,只是在具体方法上有所区别。《反法》对仅仅是方式不同而法律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作了不同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上也大相径庭(分别是转致适用《产品质量法》给予相对较轻的处理和予以罚款1万元到20万元的较重处罚),不能不说是立法本身的一个缺陷。

面对立法现实状况,要适用现有法律正确处理本案,对《反法》第5条第4项的条文本身理解也是一个问题。目前,对该项的理解有两种,一种理解是将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作为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手段,两者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另外一种理解是,将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与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理解为并列关系,作为三种独立的行为。应该说,两种理解都有其道理。实际上,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与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是一种种属关系,将三者理解为并列关系确实有些不通。但是,在现行立法体例下,考虑到与《产品质量法》的衔接等因素,将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理解为独立的行为具有现实合理性,而且,全国人大法工委所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国家工商局条法司所著《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都将该项条文理解为包括三种独立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表现主要是在商品包装上对产品技术来源以及所谓博览会的认可等作了虚假表示,让人误解为该产品是一种技术水平高、产品质量好的产品,对商品质量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第21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产品质量法》的具体规定处罚。而某市工商局适用的法律条款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当事人使用的手段显然不是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而是在一定位置(包装)即在商品上。

当然,立法缺陷给执法造成的障碍也是现实的问题,需要在修改法律时加以改正。建议可直接将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规定为独立的行为,并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和第九条第一款合并,使法律简单明了,易于操作,并且不缺乏严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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