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是注销条件、注销流程、注销所需资料、注销时间方面简单快捷。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书,直接用申请书代替。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首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栏积极向社会公告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者约定等信息(强制清算结束和破产程序结束的企业除外),公告期限为45天。注册机构应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的相关信息推向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应推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简易注销程序需要多久
简易注销程序主要涉及两个时间:
(一)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程序,需公告,如果章程没有特殊规定,则按照公司法应当是公告一次,45天。如果企业章程规定公告三次,或者长于45天,则按章程执行。
(二)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程序之后,政府机构的办理时限是3个工作日。具体,需区分三种情况:
1、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2、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3、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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