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采用计件方式收费的代理业务,涉及不到任何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事务,代理费范围在每案人民币$3000元至$12000元之间不等;而在代理涉及到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则可以参照诉讼标的金额,采取如下累进式的阶梯式收费比例:对于诉讼标的额低于10万元(包括10万元)的部分,其收费比例设定为8-%12%;当实际收费不足3000元时,也可以按照满额3000元来计算。对于诉讼标的额处于10万元至100万元(包括100万元)之间的部分,其收费比例设定为5%-7%;对于诉讼标的额位于100万元至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之间的部分,其收费比例设定为3%-5%;对于诉讼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但未达到1亿元(包括1亿元)的部分,其收费比例设定为1%-3%;
最后,对于诉讼标的额超过1亿元的部分,其收费比例设定为0.5%-1%。
此外,对于以计时方式收费的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及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申诉的服务,其计时收费标准设定为每小时人民币200元至3000元不等。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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