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齐某为建新房,趁邻居宗某外出打工家中无人之机,将宗某的房屋强行拆除,占用宗某的地方建起了新房。无家可回的宗某将齐某告到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齐某赔偿宗某经济损失16000元。
宗某与齐某系邻居,宗某在家有四间老房子,其常年在外打工,家中无人。2007年夏天,齐某欲建新房,宗某的老房子占压了齐某的部分宅基地,齐某在未通知宗某的情况下,私自将宗某的房屋强行拆除,自己建起新房居住。宗某得知后,遂向齐某提出赔偿请求,但遭到拒绝。
宗某将齐某诉至法院,要求齐某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而齐某则认为,宗某的房屋不符合新村规划,已经列入村委会的拆迁范围,其部分宅基地已由村委会划归自己使用,而且自己也领取了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证,故自己拆除宗某的房屋是清除自己宅基地上的障碍物,属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齐某尽管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证,但对存在其上宗某的房屋并不享有处分权,齐某在没有征得宗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宗某的房屋拆除,给宗某造成经济损失。齐某本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其却强拆宗某房子,其行为违反了公民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法律规定,故齐某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以上,法院判决齐某赔偿宗某经济损失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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